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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班一次性补贴8万元/班,杭州临安区发布非营利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实施办

2021-11-26 浏览量 : 1482 点击次数 :

第一条 设立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加快补齐民生短板,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坚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公益性、普惠性原则,通过实行工作考核基础上的公共财政补助政策,扶持非营利性托育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满足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

新开班一次性补贴8万元/班,杭州临安区发布非营利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第三条 补助原则


(一)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跟踪评估、注重绩效。


第四条 资金来源


(一)国家、省、市未指定具体用途或项目的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奖励补助资金;


(二)区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三)其他收入。


第五条 资金用途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工工资发放、保育员培训、办托条件改善等。


第六条 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同时符合以下几项补助条件的非营利性托育机构:


(一)依法登记为非营利性的;


(二)具备办托条件且经本区卫生健康局备案,并及时、准确录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和杭州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平台的;


(三)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不低于90%的;


(四)按规定购买婴平险的;


(五)根据机构所属辖区城镇/农村区别,月收费不超过上一年临安区城镇/农村常住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包含保育费、代管费等服务性收费,不包含伙食费和代收费),一次性收取托育服务费用不超过3个月,且收费标准公示的;


(六)财务规范,收支全纳入机构核算的;


(七)按要求执行年度报告制度,且上一年度考核合格(新建机构除外)的。


第七条 补助项目


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奖励补助经费包括新增托班建设补助和日常运营补助。


(一)新增托班建设补助。对于托育机构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托班,且机构登记性质为非营利性,并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中心认定班级条件后在区卫生健康局备案的,投入运营后,按备案核定托班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8万元/班。


(二)日常运营补助。依法登记地在临安区的非营利托育机构,接收本区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且上一年度考核合格的,按照实际入托人数给予生均经费补助550元/年(该标准参照本区学前教育日常生均经费标准同步调整)。


超过备案核定托班数和班额数的,超过部分不享受财政补助,机构进行整改。


第八条 拨付程序


(一)资金申请


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于每年4月、9月底前向区卫生健康局申请新增托班建设或日常运营补助,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1.办托基本情况表(附件1);


2.上年度考核奖励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说明(新建机构除外);


3.机构上年度(新建机构除外)和本年度财务报表;


4.相关证明材料:《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含登记部门年检章)、婴幼儿花名册(市平台)、职工名单(附件2)等。


上述材料均需向区卫生健康局提供纸质材料(盖章)一式2份,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同时报送电子文档。报送单位须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查实有虚假内容的,将纳入区卫生健康局“黑名单”管理,五年内取消申请补助资格。


(二)资金审核


日常运营补助以年度工作考核为基础,考核内容依据《临安区非营利性托育机构考核细则》(附件3)执行,考核得分率低于60%的,取消年度生均补助经费。区卫生健康局建立非营利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的考核评定机制,并负责对非营利性托育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区财政局备案。


(三)资金拨付


生均补助经费由区财政局根据区卫生健康局核评结果,拨付到各非营利性托育机构。


第九条 资金管理


(一)各托育机构在申请补助、接收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的,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依法追究机构法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各托育机构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对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加强支出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有效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三)因客观原因暂停营业的托育机构,在重新营业后需报区卫生健康局备案,经区卫生健康局审核后给予补助。对停止营业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十条 监督检查


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结合托育机构报送的相关材料,对全区非营利性托育机构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整改、停拨并收回相应财政补助资金:


(一)将财政补助经费顶抵机构举办者办托投入的;


(二)虚报托班数及入托人数,骗取财政补助经费的;


(三)财务审计中发现有抽逃出资、挪用办托经费或财务管理混乱的;


(四)向家长收取与入托挂钩的赞助费或存在乱收费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上一年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中心日常监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包括疫情防控等方面);


(七)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由区卫生健康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详见原文):


1.临安区托育机构办托基本情况表


2.临安区托育机构职工名单


3.临安区非营利托育机构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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